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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13年司考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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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3、【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公正。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选项A正确。

4、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

2013年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公正。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选项A正确。

2、《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5条规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4、【答案】:C 本题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选项A错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是存在继承关系的。选项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而不是经济思想。

2013年司考第97提题怎么分析

1、因此,按照法条规定来讲,正确答案应该是A.卷三9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2、选项A正确。《引渡法》第7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的条件之一是: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选项B正确。

3、.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4、资源平台查询 目前市面上有许多提供司考资料下载、分享的网站或应用。例如:博易法考、正义网校等,这些平台上都有大量的历年考试题目、答案及解析。只需注册并登录即可免费获取较全面的历年考题分析资料。

5、法制史11 法制史依然是考察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察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

2013年司考《试卷三》真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点评】本题虽然要求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题,但其实考查的还是民法的具体规则,即抵押物 因不可抗力灭失是否会影响主债务效力的问题。

3、选项C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选项D没有违反。

4、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5、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6、年司考《试卷二》真题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2013年国家司考: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一员。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是以前的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权威性自不待言,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本书一定要买(有法律基础的简单定义:你是法本、法硕研究生、参与过司考且分数在260以上)。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试卷四将考察科目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

提取码: hum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

2013年司考救妈妈还是救老婆

1、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答案,女友和妈妈被困在火海,先救妈妈是正确的。如果没有救妈妈,这是属于不作为犯罪。该题的中心点是在女友和母亲上,救人者对于女友是在道义上有救助,而在法律上没有救助义务。

2、如果确实是妈妈与老婆同掉水里,现解答如下:如果你与老婆已领了结婚证,那么你对于妈妈跟老婆在同等情况下的救助义务是同等的。

3、两人都要救;谁离你近,就先救谁;离你一样近的话,先救年纪大的(妈妈)因为她体力差;再救年轻的(老婆),她有体力可以多坚持一会。

4、而如果你救起母亲没来得及救女友,在法律角度来讲,你是履行了法定义务的。

5、答案是救母亲先。因为对于母亲,每个人都有法律赋予的扶助、在必要时救助的义务,如果有先义务而不作为,则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对于女朋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不救助也不会构成不作为。应用到这一题,则颇让人为难。

6、法律分析:不论是妻子还是母亲,在法律上都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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